混合云服务协议

鉴于您已委托云知芯提供托管服务,支付云知芯服务费,双方已签署《云知芯托管服务合同》(下称“主协议”),主协议包含双方对租用资源的具体约定。

本服务协议为云知芯与“您”(委托方用户)就“UService服务”的相关事项订立的有效合约。在接受本服务条款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如您未与云知芯正式签署双方盖章文本协议而事实上接受了云知芯提供的UService服务,表示您与云知芯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如双方盖章文本与本服务条款文本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双方盖章文本为准。

云知芯再次提示您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内容,特别需要您注意的条款将以加粗或其他醒目形式提示您注意。

如您未满18周岁,请在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阅读本用户协议条款。

1、服务内容

本协议所称UService服务指租用软硬件设备/系统资源的安装、配置、操作、上架、维护等服务。具体委托服务事项以您确认开通的“UService服务工单”所限服务事项为准。

2、服务开通

2.1本协议的签署、您于控制台对线上UService服务协议进行的同意或确认、服务费项的确认或支付,均为您委托云知芯提供UService服务,并向云知芯支付服务费的真实意思表示。

2.2 UService服务工单所限服务事项为您委托云知芯操作,您通过云知芯指定服务入口开通UService服务工单中对应服务。UService服务工单所列事项无法通过线上服务入口开通服务的,您可通过书面确认进行开通。

2.3您委托云知芯操作UService服务工单以外收费服务事项的,可通过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双方书面约定开通。

3、服务费用和支付

3.1本协议项下 UService服务包括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的区分具体以附件一“交付SLA和收费列表”描述为准,基础服务部分云知芯免收服务费,增值服务部分双方根据附件一所示价格计算收费。附件一未及服务项费用,如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的,以协议约定为准;如未另行签订协议的,以双方书面确认费用为准。

3.2付款方式:UService服务费用由您在开通UService服务前一次性支付至云知芯指定银行账户,或在您确认开通UService服务前由云知芯一次性通过您的云服务账户扣费,通过云服务账户扣费的,您应保证账户余额足以支付本次UService服务费用。

云知芯指定银行账户:

账户名:厦门云知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五角场支行

银行账号: 121909972010605

3.3您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的,每迟延1日,应按应付服务费的千分之三向云知芯支付损失赔偿金;并且,云知芯有权停止提供服务。您迟延支付超过90日的,云知芯有权在无需通知您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终止后,您仍应支付应付服务费和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4、双方权利和义务

4.1 云知芯应在确认收到UService服务费用后向您提供UService服务工单描述的各项服务。

4.2租用网络设备的首次接入,云知芯免费提供初装服务,首次交付并验收完成后需进行网络设备调试的,您应支付相应费用。

4.3您应指派专人与云知芯有关技术人员配合,与云知芯沟通本协议增值服务。您指派人员应及时提供云知芯必要的信息,以保证云知芯能够履行本工作说明中的所述任务。

4.4您要求监督云知芯工作的,需根据云知芯要求予以配合。与UService服务工单事项相关且须由您完成的工作,您应按云知芯规定进行操作,否则因此延误业务开通的,云知芯不承担责任。

4.5当租用服务器或网络设备使用出现疑似故障,您可通过云知芯售后渠道报障,云知芯有义务配合检查故障点。如故障点为云知芯设备自身硬件问题的,云知芯有义务免费更换;如故障点为非硬件问题(如网络配置),云知芯有义务明确告知您故障点,您自行解决或委托云知芯解决。除云知芯故意外,对于委托云知芯解决非云知芯因素故障而出现的问题,云知芯予以免责。

4.6 云知芯向您提供值班电话,每天24小时受理您的故障申告,您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4.7本协议未约定的,双方参照主协议“托管服务协议”条款约定;本协议与主协议均未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5、陈述和保证

5.1各方保证,其有权或已获得充分的授权或资质签署本协议,且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5.2 如因一方无权或未获得充分授权签署本协议而使得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无效的,违约方需赔偿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本协议履行后的履行利益。

6、保密义务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它监管机构要求和甲乙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它顾问、授权雇员除外)泄露本协议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保密信息”)。本保密义务在保密信息公开前,均有约束力。

7、免责

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不可抗力指任何超出您或云知芯的控制范围的情况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电信运营商主干封网、基础电信运营商主干网事故、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行为、罢工、封锁或其他的劳资纠纷、全民性的秩序混乱、战争、自然灾害或区域性的紧急状态。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遇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双方认为需要变更的条款,双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更协议内容或终止本协议,并且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8.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法律。

8.2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通过本协议签订地上海市杨浦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3如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败诉方应当承担对方聘请律师的代理费用。律师代理费的约定计算方式为:以争议金额为基数,以《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中“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上限比例计算。但是,如依照前述计算方式所得的律师代理费低于叁万元的,则律师代理费用按照叁万元计算。如依照规定标准,争议诉讼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则以前述计算金额的5倍作为律师代理费。败诉方承担的前述律师代理费,不以委托方的实际支付为前提。即无论委托方是否已经实际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了该律师代理费,败诉方都应予以赔偿或承担。

9、通知

9.1如一方变更送达地址或者联系人或者联系人邮箱的,可与对方补充约定;也可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或者联系人或者联系人邮箱,以加盖公章确认的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未与对方补充约定,或者未书面通知对方的,视为送达地址或者联系人或者联系人邮箱未变更。

9.2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9.3如一方以协议首部载明的或按约定的变更方式书面通知变更后的联系人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通知或文件的,只要发送该通知邮件的,无论电子邮箱是否存在、是否有效接收、是否已经阅悉,均以电子邮件发出日为通知有效送达日。

10、其他

10.1本协议经您勾选确认起生效。本协议履行期间所产生的任何债务的履行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本协议的终止如不实质影响其他协议的履行,则其他协议仍被执行。本协议自双方权利义务实际履行完即终止。

10.2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包括附件一《交付SLA和收费列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协议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协议规定的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与该标的有关的一切口头和书面的洽谈、谈判、通知、备忘录、文件、协议、协议和通讯。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交付SLA和收费列表(仅限中国大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