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知芯云计算技术服务框架协议

以下是“云知芯云计算平台服务”服务框架协议

本服务协议为厦门云知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知芯”)与“您”(委托方用户)就“云知芯云计算平台服务”的相关事项订立的有效合约,云知芯提供云计算服务,委托方用户按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在接受本服务条款之前,请用户仔细阅读本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如未与云知芯正式签署双方盖章文本而事实上注册并使用了云知芯云服务,表示您与云知芯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如双方盖章文本与本服务条款文本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双方盖章文本为准。

1.服务事项

1.1技术服务内容
1.1.1技术服务的目标:云知芯服务方通过云知芯云计算平台,向委托方用户提供云主机等IT基础架构设施以及自动化管理控制台,并提供365×24小时运维服务。
1.1.2技术服务的内容:云知芯服务方负责云知芯云计算平台的更新、维护与技术支持,确保云知芯云计算平台服务的正常运行。
1.1.3技术服务的项目:云知芯服务方的技术服务项目(云知芯云计算平台)包括云主机(UHost)、云硬盘(UDisk)、云数据库(UDB)、内容分发(UCDN)等等,具体服务项目由委托方用户根据自身需要进行选择或委托。
1.2技术服务标准
1.2.1在任何一个自然月内的服务可用性[“服务可用”指接受云服务期内委托方用户每自然月云服务可用时间的概率,即每自然月实际可用时间/每自然月(实际可用时间+不可用时间)]不低于99.9%。服务不可用时间不包括日常维护时间、由用户原因、用户使用信用额度进行测试的时间、第三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的不可用时间。
1.2.2 如云知芯服务方的系统出现任何技术问题,云知芯服务方保证在五分钟之内立即开始响应。

2.技术服务履行地点:上海市杨浦区运营中心。

3.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与支付期限

3.1服务价格
3.1.1本服务条款附件中有服务(产品)价格的,详见服务条款附件约定的价格。
3.1.2 本服务条款附件中无服务(产品)价格的,委托方用户在选择接受相应的技术服务前,应当先向云知芯服务方确认相关技术服务的价格。如委托方用户未事先向云知芯服务方确认价格即接受云知芯服务方技术服务的,则应以服务(产品)系统(控制台)显示的服务费金额或者云知芯服务方提供的费用结算账单中载明的价格(两者不一致的,以云知芯服务方提供的费用结算账单中载明的价格为准),作为双方同意的价格。
3.1.3除另有约定或特别注明外,服务费用价格币种为人民币。 委托方用户如使用外币(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充值和支付服务费的,如产生付款手续费时,委托方用户自愿承担全部付款手续费。 外币后付费的,按照消费账单月的下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外币数额,作为该月消费费用结算账单中委托方用户的应付外币金额。
3.2 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
甲乙双方明确同意并确认,部分技术服务项目采用的是:由云知芯服务方对委托方用户所接受的服务时间计时的方法确定委托方用户所接受的服务时间,并将此云知芯服务方计时的时间与本服务条款附件的约定价格或以本服务条款约定的方式确定的价格的乘积数额作为委托方用户应支付的服务费金额;部分技术服务项目采用的是:由云知芯服务方对委托方用户所接受的服务用量的方法确定委托方用户应支付的服务费金额。双方也不排除云知芯服务方可能会采用前述之外的计费方法计算委托方用户应支付的技术服务费用,但无论采用何种计费方法,云知芯服务方有权向委托方用户寄送或发送用于催促委托方用户支付服务费或用于通知委托方用户补交服务费的费用结算账单,委托方用户无论是否对费用结算账单载明的服务费金额持有异议,委托方用户均应当及时先行支付费用结算账单载明的服务费金额及可能已经产生的迟延支付的损失赔偿金。如委托方用户对应付(款)金额有异议的,支付完毕后,可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或方法解决。
3.2.1委托方用户应按照云知芯服务方服务(产品)系统(控制台)显示的服务费金额,在本服务条款约定的期限(除服务开始月外,每月10日前)向云知芯服务方支付服务费用。
3.2.2云知芯服务方有权根据委托方用户的服务费支付情况,向委托方用户于本服务条款首部载明的送达地址,或者按约定的变更方式书面通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寄送用于催促委托方用户支付服务费或用于通知委托方用户补交服务费的纸质费用结算账单,也可向本服务条款首部载明的或按约定的变更方式书面通知变更后的联系人电子邮箱发送用于催促委托方用户支付服务费或用于通知委托方用户补交服务费的电子版费用结算账单。无论催交服务费用结算账单是否载明迟延支付服务费用造成的迟延支付损失赔偿金,迟延支付损失赔偿金均应自服务费用应付未付月的11日开始起算。
3.2.3如委托方用户按照服务(产品)系统(控制台)显示的服务费金额支付给云知芯服务方的金额,出现错误显示,或者,因其他原因致使与委托方用户实际接受的技术服务费不完全相符的,云知芯服务方有权以寄送或发送纸质或电子版的服务费补交费用结算账单,要求委托方用户支付少付的服务费金额。委托方用户应当于云知芯服务方发出补交费用结算账单日后的十日内,向云知芯服务方补交费用结算账单载明的金额。如委托方用户对云知芯服务方寄送或发送纸质或电子版的补交费用结算账单载明的金额有异议的,也应足额补交后再与云知芯服务方以约定的方式或方法解决。
3.3 费用结算账单的送达方式及对金额异议的解决方法
3.3.1此服务条款为框架服务条款,委托方用户应先以服务(产品)系统(控制台)显示的服务费金额向云知芯服务方支付,如出现委托方用户支付错误显示,或者,因其他原因致使与委托方用户实际接受的技术服务费不完全相符的,云知芯服务方有权向委托方用户寄送或发送补交服务费用的费用结算账单。委托方用户在支付完毕服务费后,如对支付金额持有异议或者认为多支付了服务费金额的,委托方用户有权按双方约定方式向云知芯服务方提出异议。经双方当面核对或以其他方式核对,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云知芯服务方应当退还委托方用户多支付的服务费。
3.3.2本服务条款所指的费用结算账单包括付款通知书、付费通知书、费用明细账单等等。
3.3.3本服务条款费用结算账单的提供方式包括寄送,电子邮件发送。委托方用户可以向云知芯服务方指定前述两者之一作为可接受的费用结算账单提供方式。无论委托方用户是否指定或指定哪一种,在委托方用户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服务费的情况下,云知芯服务方均有权采用两种方式提供,且委托方用户认可两种均为有效的提供方式。
3.3.4如委托方用户指定费用结算账单提供方式为寄送或邮件发送的,以云知芯服务方向本服务条款首部约定的送达地址或依约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寄送(或者云知芯服务方工作人员向本服务条款首部载明的联系人电子邮箱或依约变更后的联系人电子邮箱发送)。
3.3.5如云知芯服务方以约定的方式向委托方用户寄送或发送费用结算账单,但因送达地址变更、委托方用户人员拒签或者拒收、查无委托方用户、电子邮箱已不存在或已不使用、电子邮箱无法接收邮件、委托方用户人员未及时查阅电子邮件等各种原因,导致寄送或发送的费用结算账单邮件无法妥投或被退回的,即可视为委托方用户对于云知芯服务方寄送或发送的费用结算账单载明的委托方用户应付服务费(应付款)的金额无异议。
3.3.6如委托方用户对云知芯服务方寄送或发送的费用结算账单载明的应付(款)金额有异议的,应在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后,于云知芯服务方寄送或发送日起五日内,连同异议的理由和相应证据书面寄送至云知芯服务方。如委托方用户对应付(款)金额仅以口头或者回复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异议而未寄送盖有委托方用户印章或署有委托方用户签名的书面异议的,视为委托方用户对云知芯服务方费用结算账单所载明的应付(款)金额无异议,委托方用户仍然应当向云知芯服务方支付费用结算账单载明的委托方用户应付(款)金额的服务费。委托方用户未予充值或者未向云知芯服务方足额支付服务费的,云知芯服务方有权按照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追究委托方用户的违约责任。委托方用户对此无异议。
3.3.7如委托方用户对应付(款)金额虽寄送盖有委托方用户印章或署有委托方用户签名的书面异议,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的,仍然视为委托方用户对应付(款)金额无异议。
3.3.8委托方用户认为云知芯服务方所提供的费用结算账单的金额错误并且有充分切实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委托方用户应当于向云知芯服务方支付服务费后,将书面异议并连同证据一起寄送至云知芯服务方。如云知芯服务方对委托方用户所提出的书面异议及证据认可的,云知芯服务方应当于认可日后的五日内将多收的服务费金额退还委托方用户。
3.3.9如云知芯服务方对委托方用户所提出的书面异议及证据不予认可的,应在收到委托方用户书面异议及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用户寄送或发送书面的异议说明。
3.3.10委托方用户在按云知芯服务方寄送或发送书面的异议说明后,仍对云知芯服务方的异议说明和云知芯服务方费用金额持有异议的,委托方用户有权要求和云知芯服务方当面核对费用结算账单金额,如经当面核对双方达成一致的,云知芯服务方根据核对后金额重制费用结算账单并盖章确认,并将多收的金额退还委托方用户或委托方用户补交云知芯服务方。
如经当面核对,双方仍然不能达成一致金额的,委托方用户可按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诉讼解决。
3.4付款方式:预付费/后付费
3.4.1充值方式:委托方用户通过云知芯服务方提供的Web管理系统(www.auto-ai.com.cn),自助充值以完成服务费的付款。
3.4.2汇款方式:委托方用户通过银行汇款至云知芯服务方银行账户,完成服务费的付款。
服务费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厦门云知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五角场支行 银行账号:121909972010605
3.4.3关于充值或汇款方式,委托方用户可以任意选择其一。
3.5 发票开具和交付
3.5.1云知芯服务方收到委托方用户的服务费付款后,可根据委托方用户的申请,并对申请的内容确认同意后,向委托方用户开具发票并交付委托方用户。云知芯服务方可将发票通过邮寄或快递的方式寄送至本服务条款首部约定的送达地址或委托方用户在书面申请(包括委托方用户通过系统向云知芯服务方提交申请方式)时指定的地址或者通过向云知芯服务方寄送加盖委托方用户公章的书面通知方式指定的地址。委托方用户完全信任云知芯服务方所寄送的发票邮件为真实含有约定发票的邮件。如云知芯服务方能够开具电子发票的,云知芯服务方也可向委托方用户开具电子发票。云知芯服务方将含有发票的邮件或快递件交于邮政物流公司或快递公司时,云知芯服务方即完成向委托方用户交付发票的义务。
3.5.2 云知芯服务方开具发票后,如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或裁判决定,委托方用户又要求云知芯服务方退还已付款项的,委托方用户必须向云知芯服务方交还云知芯服务方已开具的发票原件。未经认证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用户应当在360天(自开票之日算起)发票抵扣期内且在距到期日前7个工作日内,退回均完好无损的各联次发票(包括发票联和抵扣联等)原件。已经认证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用户应当提供主管税务局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和加盖公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委托方用户未能提供前述发票原件或材料的,云知芯服务方有权拒绝退还费用。
3.5.3如委托方用户申请的开票金额大于委托方用户尚未使用的已充值金额或应付的服务费金额的,云知芯服务方有权要求委托方用户按照云知芯服务方寄送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费用结算账单等书面通知的金额和期限的要求,充值或支付已开具发票但实际尚未支付的金额。
3.5.4在云知芯服务方依照服务条款约定停止服务或者本服务条款终止时,如云知芯服务方向委托方用户实际开具的发票总金额大于委托方用户向云知芯服务方充值或实际支付的总金额的,委托方用户应当在委托方用户停止服务日或者本服务条款终止日后的十日内将发票原件退还云知芯服务方。如委托方用户未按前述约定,将发票原件退回云知芯服务方的,云知芯服务方有权向委托方用户寄送或发送费用补足账单并载明应予补足的金额,委托方用户应当于云知芯服务方寄送或发送费用补足账单(付款通知书、付费通知书、费用明细账单等等)日起十日内,向云知芯服务方足额支付云知芯服务方载明的补足金额。委托方用户未予充值或者未向云知芯服务方足额支付的,云知芯服务方有权按照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追究委托方用户的违约责任。委托方用户对此无异议。

4.双方陈述、保证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

4.1委托方用户陈述、保证以及权利义务
4.1.1委托方用户保证具有合法的资质从事本服务条款项下所有经营,同时保证委托方用户所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否则因违反上述陈述保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委托方用户自行承担。云知芯服务方因此受到损失的,委托方用户应当全额赔偿。
4.1.2委托方用户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云知芯服务方支付上月的服务费用(服务开始月的当月除外)。未在10日前支付的,委托方用户应当承担每迟延一日按应付金额的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迟延支付损失赔偿金。云知芯服务方寄送或发送服务费催交费用结算账单的,委托方用户应当于云知芯服务方寄送或发送服务费催交费用结算账单后的十日内,向云知芯服务方支付应付未付服务费用及自11日起算的应付金额的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迟延支付的损失赔偿金。云知芯服务方寄送或发送服务费补交费用结算账单的,委托方用户应当于云知芯服务方发出补交费用结算账单日后的十日内,向云知芯服务方补交费用结算账单载明的金额;如超过十日的,委托方用户应当向云知芯服务方支付每迟延一日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的迟延支付损失赔偿金。无论对于云知芯服务方寄送或发送服务费催交或补交费用结算账单载明的应付(款)金额是否存有异议,委托方用户均应当在云知芯服务方寄送或发送费用结算账单发出日后的十日内支付。
4.1.3如云知芯服务方的系统出现任何技术问题或故障时,委托方用户应当积极配合云知芯服务方,排除技术故障。
4.1.4若因云知芯服务方技术故障或者技术服务出现严重问题且在问题出现后30日内未能解决,导致无法实现本服务条款目的的,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云知芯服务方的情况下,委托方用户有权解除本服务条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委托方用户已经预付服务费的,委托方用户有权要求云知芯服务方在扣除其应付(款)金额后向委托方用户返还余额。委托方用户按约定书面通知云知芯服务方解除本服务条款的,应当在云知芯服务方寄送或发送费用结算账单日后的十日内,按照费用结算账单载明的服务费用金额,向云知芯服务方足额支付服务费。委托方用户按云知芯服务方寄送或发送费用结算账单载明的服务费用金额,足额向云知芯服务方支付后,本服务条款方可因委托方用户解除而终止。
4.1.5云知芯服务方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为了改善技术服务或完善产品、消除服务(产品)的瑕疵或缺陷、更新服务(产品)等等时,需要委托方用户配合提供相关的真实资料或真实信息(如实名认证),或者,需要委托方用户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时,委托方用户应当本着遵守法律、诚实信用、积极协助的原则,按照云知芯服务方的要求或者法律的规定,积极配合云知芯服务方。委托方用户因拒绝配合或拖延配合致使云知芯服务方终止本服务条款的,委托方用户有义务立即支付委托方用户尚未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
4.1.6委托方用户在接受云知芯服务方技术服务过程中,如因委托方用户自身(如委托方用户系统问题等等)的原因,致使在云知芯服务方正常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委托方用户不能正常接受云知芯服务方提供的服务的,委托方用户对于应当向云知芯服务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仍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4.2 云知芯服务方陈述、保证以及权利义务
4.2.1云知芯服务方应在本服务条款约定的服务期限内为委托方用户提供优质的云知芯云计算服务,并提供365×24技术支持服务。
4.2.2委托方用户未按约定支付费用或承担责任的,云知芯服务方有权停止提供全部服务或终止本服务条款。如委托方用户对云知芯服务方负有尚未履行的义务或尚未承担的责任的,云知芯服务方有权要求委托方用户立即履行或承担包括支付全部未付费用在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4.2.3云知芯服务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立即停止提供服务并且/或者有权立即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并且无需对委托方用户承担任何责任:
(1)云知芯服务方有理由断定委托方用户网站或服务内容被篡改或者受到低俗内容发布者的攻击时; (2)由于委托方用户网站被攻击或侵入(包括但不限于木马、黑客、破解或反向编译)等造成云知芯服务方提供服务的中断或终止; (3)云知芯服务方有理由断定委托方用户使用云知芯服务方资源进行攻击政府网站或其他第三方网站; (4)云知芯服务方收到国家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网安、工信部、工商)通知要求封停委托方用户使用资源; (5)云知芯服务方收到第三人举报委托方用户使用云知芯服务方资源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他人其他合法权益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在通知委托方用户后(包括向服务条款委托方用户联系人和委托方用户注册邮箱邮件通知)未收到回复说明的; (6)云知芯服务方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委托方用户履行法律法规所要求义务(如实名认证),委托方用户未按要求履行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7)出现紧急网络或内容安全事件(例如内容涉及国家监管部门禁止范围,被国家监管部门如网监勒令封闭IP等事件)时,云知芯服务方出于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4.2.4委托方用户不得利用云知芯服务方提供的资源和服务上传、下载、存储、发布如下信息和内容,不为他人发布该等信息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设置URL、BANNER链接等),否则云知芯服务方有权于通知发出时立即解除本服务条款:
(1)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安全的信息; (2)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 (3)封建迷信和/或色情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 (4)博彩有奖、赌博游戏、“私服”、“外挂”等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 (5)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家政策的内容。
4.2.5在不影响对委托方用户提供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委托方用户明确同意:云知芯服务方有权将本服务条款约定的义务委托第三方履行,或者将本服务条款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将本服务条款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4.2.6如云知芯服务方向委托方用户或者继续向委托方用户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云知芯服务方有权立即终止本服务条款。
4.2.7 云知芯服务方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为了改善技术服务或完善产品、消除服务(产品)的瑕疵或缺陷、更新服务(产品)等等时,需要委托方用户配合提供相关的真实资料或真实信息(如实名认证),或者,需要委托方用户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时,委托方用户拒绝配合或拖延配合的,云知芯服务方有权终止本服务条款;并且有权要求委托方用户立即支付委托方用户尚未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
4.2.8 云知芯服务方停止服务或终止服务的,委托方用户仍有尚支付的服务费用的,委托方用户应当于云知芯服务方提供费用结算账单日起十日内向云知芯服务方支付费用结算账单载明的委托方用户应付(款)金额的服务费。委托方用户未予充值或者未向云知芯服务方足额支付费用结算账单载明的应付(款)金额服务费的,云知芯服务方有权按照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追究委托方用户的违约责任。委托方用户对此无异议。
4.2.9 云知芯服务方有权于本服务条款终止日回收委托方用户的使用资源,或对委托方用户曾使用的资源或设备进行处置(包括进行清理或将其交付其他用户使用等)。

5.保密

5.1双方均不得以非正当方式获取与本服务条款项下权利义务无关的信息。双方均应以对待自己同等重要的保密文件一样的谨慎程度(不得低于正常合理的谨慎程度)对从对方接收到的所有信息保守秘密(除书面说明所提供信息无需予以保密外,所提供的信息均为应予保密的信息)。如发现保密信息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保密信息的,双方均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范围或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对方通报。
5.2在下列情形下,任一方的行为不属于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1)不违反本服务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接受方从第三方合法正当接受不受保密限制的信息; (2)披露方披露给不受保密约定限制的第三方的信息; (3)收到披露方信息之前即已由接受方合法正当拥有的信息; (4)经对方书面同意而对对方予以披露的信息; (5)在本服务条款生效前已经被公开或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 (6)法律法规或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使行政权利的单位等公权力方要求披露的信息; (7)根据司法机关的判决、行政机关的决定或命令或要求而予以提供或公开的信息; (8)与签有保密服务条款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等人员合理使用的信息。 5.3本服务条款的终止或者任何部分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均应继续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5.4本服务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直至保密信息被合法公开时止,不因本服务条款的有效期或本服务条款的终止而失去约束效力。

6. 违约责任

6.1因云知芯服务方故障导致委托方用户云主机、云硬盘无法使用,云知芯服务方按照故障对象的故障时长金额的百倍对委托方用户进行赔偿充值,故障时长=故障解决时间-故障开始时间,单位为分,不足1分钟以1分钟计。赔偿总额不超过故障对象的月(以30天计)服务费用总额。
此百倍赔偿充值仅限提供相当时长的服务时间,不用于折算现金提出,委托方用户也不能将此百倍赔偿转让给其他主体,云知芯服务方不向委托方用户开具此相当金额的发票。
6.2如甲乙双方无其他书面服务条款约定,委托方用户未按照本服务条款约定向云知芯服务方支付费用的,则自消费账单月下月10号起,每逾期一日,委托方用户应向云知芯服务方承担其应付(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三的损失赔偿金。如委托方用户未按约定支付费用逾期30日以上的,除承担上述损失赔偿金外,还应另行向云知芯服务方增加支付其应付全部金额的20%的损失赔偿金。
6.3因委托方用户自身的原因导致服务中断或瑕疵的,云知芯服务方对委托方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委托方用户的自身原因导致服务中断或瑕疵,并且对云知芯服务方造成损害的,委托方用户应赔偿云知芯服务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6.4除本服务条款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服务条款的约定,或未履行或未全面适当地履行本服务条款项下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造成对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7.通知和送达

7.1如一方变更送达地址或者联系人或者联系人邮箱的,可与对方重新签订《技术服务服务条款》或《技术服务服务条款补充约定》;也可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或者联系人或者联系人邮箱,以加盖公章确认的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未与对方重新签订《技术服务服务条款》或《技术服务服务条款补充约定》,或者未书面通知对方的,视为送达地址或者联系人或者联系人邮箱未变更。
7.2本服务条款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应以书面形式,按照本服务条款首部载明的送达地址或按照约定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过邮件快递、特快专递形式向对方寄送通知。寄送时,除在收件人处除注明联系人姓名外,还应同时写明邮寄时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或者直接写“法定代表人收”或“负责人收”。
7.3如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书面通知或文件,被拒收、拒签、退回,或者,查无对方以及其他任何理由未能为对方实际签收或阅悉的,均视通知文件自书面邮件寄送日为有效送达日。
7.4本服务条款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对方发送的,应当向本服务条款首部载明的联系人电子邮箱发送。如按照本服务条款约定的方式,书面通知对方变更了联系人邮箱的,应当向依约定变更后的联系人电子邮箱发送。
7.5如一方以本服务条款首部载明的或按约定的变更方式书面通知变更后的联系人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通知或文件的,只要发送该通知邮件的,无论电子邮箱是否存在、是否有效接收、是否已经阅悉,均以电子邮件发出日为通知有效送达日。
7.6本服务条款首部所载明的送达地址,作为本服务条款双方争议解决仲裁或诉讼各阶段(一审、二审、再审等)和强制执行阶段的有效送达地址。同时,双方确认在向本服务条款首部所载明的联系人电子邮箱发送邮件的方式为双方能够收悉对方相关通知或相关仲裁或诉讼各阶段法律文书等材料的有效送达方式。双方重新约定或者一方盖章书面通知对方变更送达地址、联系人及联系人邮箱的,或者争议解决阶段向争议解决机构另行指定送达地址、联系人及邮箱并进行书面确认的,以变更后或确认后的送达地址寄送、向联系人邮箱发送邮件的方式,为双方能够收悉对方相关通知或相关仲裁或诉讼各阶段法律文书等材料的有效送达方式。

8.免责事由

8.1出现不可抗力情形,致使本服务条款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任一方均可解除本服务条款,并及时将通知对方,本服务条款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双方如有损失的,由双方各自自行承担(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本服务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服务条款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如木马程序、蠕虫等)、电信部门技术性调整或者通讯部门的物理性故障、政策法规调整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8.2鉴于互联网之特殊性质,为避免误解,特明确和强调本服务条款所指的不可抗力亦包括下列影响互联网正常运行之情形:
(1)黑客攻击;(2)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3)因政府管制而造成之互联网暂时关闭;(4)合理技术防护所未能避免的病毒侵袭;(5)相关交管部门提供的互联网服务终止;(6)电信主干线路中断、网路堵塞;(7)电力系统故障或限制性供电等在内的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8)政策调整、监管部门要求、数据源调整。
8.3委托方用户明确同意,在下列情形下,云知芯服务方无需对委托方用户承担任何责任:
(1)出现本服务条款4.2.3、4.2.4所列明情形的; (2)鉴于互联网是全球互联网络,由于运营商偶然阻塞造成访问速度下降短时间内服务中断情形的(此种情形属于正常现象,云知芯服务方可对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在履行本服务条款时,云知芯服务方对因运营商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使委托方用户或者其他方受到损失的,云知芯服务方免于承担责任。

9.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9.1本服务条款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法律。
9.2双方因履行本服务条款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通过本服务条款签订地上海市杨浦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9.3如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败诉方应当承担对方聘请律师的代理费用。律师代理费的约定计算方式为:以争议金额为基数,以《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中“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上限比例计算。但是,如依照前述计算方式所得的律师代理费低于叁万元的,则律师代理费用按照叁万元计算。如依照规定标准,争议诉讼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则以前述计算金额的5倍作为律师代理费。败诉方承担的前述律师代理费,不以委托方的实际支付为前提。即无论委托方是否已经实际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了该律师代理费,败诉方都应予以赔偿或承担。

10.其他约定

10.1在接受本服务条款之前,请用户仔细阅读本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如未与云知芯正式签署双方盖章文本而事实上使用了云知芯云服务,表示与云知芯已达成服务条款并同意接受本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条款并取代实际使用云服务前双方权利义务有关的一切口头和书面的洽谈、谈判、通知、备忘录、文件和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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